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郜晉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49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上訴人僅繳納450元,不足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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