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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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佳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375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9420、203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