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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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銘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銘發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6至7行為警攔查地點更正為「高雄市○鎮區○○路○○號前」;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銘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10年3月16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前科,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率爾於酒後無照駕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及其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訊筆錄)、本件幸未肇致事故、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965號被告邱銘發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銘發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於110年3月16日17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某公園旁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武慶二路口時,因面有酒容且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酒氣,於同日19時39分許,經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銘發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定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邱銘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檢察官許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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