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申○○
號天○○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徐永城 律師
黃秀惠 律師被告D○○
玄○○辛○○F○○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E○○被告黃○○
未○○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J○○被告I○○
K○○L○○
二之一G○○酉○○C○○B○○
樓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午○○被告丙○○
丁○○宙○○壬○○癸○○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卯○○○被告戊○
庚○○O○○P○○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S○○
R○○
三號Q○○被告 加興宮 法定代理人 洪金墩 被告子○○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巳○○被告N○○
地○○寅○○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戌○○
H○○
六號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T○
A○○宇○○(即 洪原 定亥○○(即洪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M○○(即洪原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附表二中,就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編號43號共有人M○○並無應有部分,該附表誤載為3125/100000;另編號45號共有人亥○○其應有部分為3125/100000,該附表誤為零而無記載;上開錯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瑞璣附表二:
┌──┬─────┬────────┬────────┐│編號│姓名│1075地號持分│1079地號持分│├──┼─────┼────────┼────────┤│1│D○○│1876/100000│5555/100000│├──┼─────┼────────┼────────┤│2│玄○○│5409/100000│18750/100000│├──┼─────┼────────┼────────┤│3│辛○○│4237/100000│4861/100000│├──┼─────┼────────┼────────┤│4│F○○│5854/100000│14063/100000│├──┼─────┼────────┼────────┤│5│E○○│5854/100000│14063/100000│├──┼─────┼────────┼────────┤│6│申○○│2186/100000│2778/100000│├──┼─────┼────────┼────────┤│7│黃○○│3040/100000│2778/100000│├──┼─────┼────────┼────────┤│8│未○○│1766/100000│2778/100000│├──┼─────┼────────┼────────┤│9│I○○│3246/100000│7031/100000│├──┼─────┼────────┼────────┤│10│K○○│3246/100000│7031/100000│├──┼─────┼────────┼────────┤│11│J○○│3246/100000│7031/100000│├──┼─────┼────────┼────────┤│12│L○○│3246/100000│7031/100000│├──┼─────┼────────┼────────┤│13│G○○│720/100000││├──┼─────┼────────┼────────┤│14│酉○○│720/100000││├──┼─────┼────────┼────────┤│15│C○○│576/100000││├──┼─────┼────────┼────────┤│16│B○○│288/100000││├──┼─────┼────────┼────────┤│17│丙○○│4468/100000││├──┼─────┼────────┼────────┤│18│丁○○│4469/100000││├──┼─────┼────────┼────────┤│19│宙○○│2978/100000││├──┼─────┼────────┼────────┤│20│壬○○│1298/100000││├──┼─────┼────────┼────────┤│21│癸○○│1298/100000││├──┼─────┼────────┼────────┤│22│天○○│915/100000││├──┼─────┼────────┼────────┤│23│己○○│1298/100000││├──┼─────┼────────┼────────┤│24│戊○│1298/100000││├──┼─────┼────────┼────────┤│25│庚○○│1298/100000││├──┼─────┼────────┼────────┤│26│O○○│1371/100000││├──┼─────┼────────┼────────┤│27│P○○│1371/100000││├──┼─────┼────────┼────────┤│28│S○○│913/100000││├──┼─────┼────────┼────────┤│29│R○○│913/100000││├──┼─────┼────────┼────────┤│30│Q○○│913/100000││├──┼─────┼────────┼────────┤│31│加興宮│2815/100000││├──┼─────┼────────┼────────┤│32│寅○○│2622/100000││├──┼─────┼────────┼────────┤│33│子○○│2996/100000││├──┼─────┼────────┼────────┤│34│午○○│2442/100000││├──┼─────┼────────┼────────┤│35│戌○○│1916/100000││├──┼─────┼────────┼────────┤│36│N○○│1035/100000││├──┼─────┼────────┼────────┤│37│地○○│1035/100000││├──┼─────┼────────┼────────┤│38│丑○○│684/100000││├──┼─────┼────────┼────────┤│39│H○○│1339/100000││├──┼─────┼────────┼────────┤│40│A○○│3385/100000││├──┼─────┼────────┼────────┤│41│巳○○│3385/100000││├──┼─────┼────────┼────────┤│42│T○│2486/100000││├──┼─────┼────────┼────────┤│43│M○○│1440/100000││├──┼─────┼────────┼────────┤│44│宇○○│1054/100000│3125/100000│├──┼─────┼────────┼────────┤│45│亥○○│1055/100000│3125/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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