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 張琮銘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李信助 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