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39號聲請人 鄭美淋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林淑慧林貴英林志鴻林淑真 應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000元,因聲請人現年62歲,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統計之105年桃園市簡易生命表,44歲女性之平均餘命為40.84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之規定,以10年計算,核定本件標的之價額為3,360,000元(計算式:
7,000元×4×12×10=3,36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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