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9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黃珈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163頁、第181頁及第20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向原告請領⑴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為VISA及⑵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截至110年3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共新臺幣(下同)25萬121元【其中23萬8,102元為消費款、9,986元為循環利息、2,033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未給付,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齊,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又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原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3筆信用貸款,借款共129萬9,766元,雙方約定之借款期間、利息如附表一所示,皆為每月為1期,皆共分84期,並皆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就3筆貸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最後繳款日止即未再如期給付,尚欠款共82萬907元,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債務皆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利息。
(三)爰依信用卡契約、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行動銀行專用申請書-新戶正卡、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撥貸證明文件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20頁、第237頁至第239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產品類型帳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息計收方式每月還款日1一般分期型信貸00000-000000-0108年11月22日30萬元108年11月22日起至115年11月22日止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88%,自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81%按日計息。(違約時適用之定儲利率指數為0.79%)22日2餘額代償型信貸00000-000000-0105年11月16日75萬9,766元105年11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16日止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6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7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按日計息。(違約時適用之定儲利率指數為0.79%)16日3一般分期型信貸00000-000000-0105年10月25日24萬元105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按日計息。(違約時適用之定儲利率指數為0.79%)25日總計129萬9,766元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卡號/帳號最後繳款日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率利息請求期間1000000000000000025萬121元23萬8,102元15%自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200000-000000-0109年10月22日27萬2,292元27萬2,292元13.6%自10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00000-000000-0109年10月29日42萬2,320元42萬2,320元15.78%自10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400000-000000-0109年10月21日12萬6,295元12萬6,295元12.78%自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總計107萬1,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