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胡陳娟 (即 胡幸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股票│1│398│├──┼───────────────┼────────┼──┼──┼──┤│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股票│1│36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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