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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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443號108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張吉賢
饒哲宇 黃建榮 劉匡印 吳伊欣 鍾惠敏 何祖慶 陳育杰 被告 范資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揭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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