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彰
現於新竹市○○路○段000號(法務部○○○○○○○)(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戒護就醫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泓彰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因肺炎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戒護就醫住院,現轉至新竹馬偕紀念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患有肺炎、胃腸道出血及陳舊性腦中風,因中風癱瘓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僅可回答簡單問題,需仰賴他人24小時照顧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113年1月5日竹監衛字第11312000060號函、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113年1月30日馬院竹內系乙字第1130000918號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目前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被告現確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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