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簡初慧 被告 吳緯宏 選任辯護人 王文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緯宏被訴詐欺乙案(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40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