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63號原告順甲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豐裕 上列原告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內無原告公司之印文及代表人簽名,是本院無從得知訴狀是否確為原告所撰寫及原告是否確有起訴之真意;另訴狀內被告代表人姓名錯誤(正確應為 李瑞銘 ),致有程序上之該等欠缺,原告應予改正。
二、又原告應於補正後另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送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