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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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 瑩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契約書當事人姓名為「鍾」瑩瑄,非「鐘」瑩瑄)。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