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被告丙○○
壬○○戊○○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寅○○
丑○○子○○午○○巳○○未○○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癸○○
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 律師被告卯○○
甲○○辛○○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除被告庚○○部分定於10
8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外,其於被告均定於10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