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2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1│玖乘│逸安│台灣│120031│94,500│108│AM320154││││營造│科技│銀行│039594│元│年1│4││││有限│建材│中庄│││月25│││││公司│有限│分行│││日│││││黃│公司│││││││││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