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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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61號聲請人 陳志中 相對人 劉丁銓 (兼 郭秀珠 等5人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林玉鳳 (兼郭秀珠等5人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劉信旭 (兼郭秀珠等5人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劉連輝 (兼郭秀珠等5人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劉連捷 (兼郭秀珠等5人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劉國枝 相對人 劉連興 相對人 劉連銘 相對人 馮豔紅 相對人 張太平 相對人 張嘉祥 相對人 張富慶 相對人 林昭興 相對人 邱建福 相對人 劉麗惠 相對人 劉慶祥 相對人 劉瑞進 相對人 劉瑞彬 相對人 劉和興 (兼郭秀珠等5人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劉和祥 相對人 張國欽張子連 之繼承人相對人 張育清 相對人 張明照 相對人 張世鴻 (即 張應皆 之承受訴訟人兼 王秋子 等3人之
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張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判決准予分割,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所載總面積持分比例負擔。,後聲請人即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95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一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一┌──┬──────┬─────┬────────┐│編號│共有人│三筆土地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計權利範圍│訟費用額(單位:新││││(訴訟費用│台幣,元)││││負擔比例)│計算式:總金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陳志中│5/100│0│├──┼──────┼─────┼────────┤│2│劉丁銓│2.487/100│5,562元│├──┼──────┼─────┼────────┤│3│林玉鳳│2.487/100│5,562元│├──┼──────┼─────┼────────┤│4│劉信旭│2.727/100│6,099元│├──┼──────┼─────┼────────┤│5│劉連輝│0.749/100│1,675元│├──┼──────┼─────┼────────┤│6│劉國枝│1.689/100│3,777元│├──┼──────┼─────┼────────┤│7│劉連㨗│1.246/100│2,787元│├──┼──────┼─────┼────────┤│8│劉連興│1.166/100│2,608元│├──┼──────┼─────┼────────┤│9│劉連銘│2.857/100│6,389元│├──┼──────┼─────┼────────┤│10│ 馮艷紅 │5.017/100│11,220元│├──┼──────┼─────┼────────┤│11│張太平│2.5/100│5,591元│├──┼──────┼─────┼────────┤│12│張嘉祥│2.5/100│5,591元│├──┼──────┼─────┼────────┤│13│張富慶│2.5/100│5,591元│├──┼──────┼─────┼────────┤│14│林昭興│10/100│22,364元│├──┼──────┼─────┼────────┤│15│邱建福│11.168/100│24,976元│├──┼──────┼─────┼────────┤│16│劉麗惠│3.311/100│7,405元│├──┼──────┼─────┼────────┤│17│劉慶祥│2/100│4,473元│├──┼──────┼─────┼────────┤│18│劉瑞進│2/100│4,473元│├──┼──────┼─────┼────────┤│19│劉瑞彬│2/100│4,473元│├──┼──────┼─────┼────────┤│20│劉和興│2.096/100│4,687元│├──┼──────┼─────┼────────┤│21│劉和祥│2/100│4,473元│├──┼──────┼─────┼────────┤│22│張世鴻即│5/100│11,182元│││張應皆繼承人│││├──┼──────┼─────┼────────┤│23│張國欽即│10/100│22,364元│││張子連繼承人│││├──┼──────┼─────┼────────┤│24│張育清│10/100│22,364元│├──┼──────┼─────┼────────┤│25│張炎坤│2.5/100│5,591元│├──┼──────┼─────┼────────┤│26│張明照│5/100│11,182元│├──┴──────┴─────┴────────┤│總金額新台幣:223,640元(計算式:105年1月15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5,200元+第二審上訴費5,840元+106年2││月8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800元+土地估價費8,400││元+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費100,000元+108年1月4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4,400元+土地估價費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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