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欣洳選任辯護人施宇宸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經本院延展宣判期日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18分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