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650號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李政豪 、 鄧宇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經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所在地
位於新竹市香山區,且法定代理人李政豪及債務人鄧宇倫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豐原區遷離,現設籍於新竹市香山區,非本院管轄,確認是否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再行繳納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