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649號債權人宜蘭縣私立救仁養護之家法定代理人 吳丞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俊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劉俊圻之令尊 劉明 和於債權人之養護之家安養之釋明
資料。(如:劉明和安養契約書影本)㈢請提出債務人劉俊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141,057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如:報表金
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