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珮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其雖非違禁物,然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而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者。商標法第98條既明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當屬專科沒收之物。
二、被告吳珮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30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7年11月23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又該案查扣之衣服1件確有仿冒「香奈兒」商標,而屬侵害該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單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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