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謝宏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宏昌於93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6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4.99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2月26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債權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381063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㈡、綜上所述,債務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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