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宏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3年1月6日、103年7月29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5月(聲請意旨誤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5月),已於102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宏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74號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03年1月6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於103年1月22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810號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1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03年7月29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於103年8月18日確定,與前揭102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業於102年10月8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