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70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許碧惠書記官徐仁豐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被告乙○○
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自民國97年7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壹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徐仁豐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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