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甲○○
辛○○乙○○戊○○丙○○己○○丁○○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甲○○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
仟叁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
㈡原告辛○○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
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
㈢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
㈣原告戊○○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
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㈤原告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叁仟
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
㈥原告己○○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㈦原告丁○○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
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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