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其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六00二四一二號)一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一式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一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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