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耀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耀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耀宗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於民國101年5月29日送監執行。
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就聲請意旨所述情事,及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8年5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22日,與本院為其上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