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壢簡字第751號上訴人即告訴人 楊森 被告 譚德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譚德君公然侮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05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又本法(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森為告訴人,並非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權之人。依上開說明,告訴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固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但不得自行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即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