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76號聲請人 林佳音 上聲請人林佳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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