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鄭志雄 原告與被告 張茂星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