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33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6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