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2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永曜齊
謝汶霈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82號、第9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永曜齊與謝汶霈係同於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清心福全冷飲店」之同事,於民國99年5月19日14時至15時許,因工作分配一事發生口角, 嗣謝汶霈 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FACEBOOK網站上以所註冊「 汶小霈 」之帳號張貼「如果不是老闆及店長指示我,我也不想管你,我幹麻這麼雞婆」等文字以抒發心情,詎永曜齊明知其在前開網站上註冊「Wang澤西」之帳號有特定多數人之友人得以共見共聞,仍基於侮辱之單一犯意,先後接續於19日21時21分許、20日0時6分許,在桃園縣○○鄉○○村○鄰○○路○○○號2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前開網站,公然張貼「不要跟我玩有沒的,老子也是有脾氣,人善被人欺,人惡恐人行,操你媽的破積麻,很會,就別讓我搞死你的B樣」、「Lookthreesmore,myheartisdead,fatgirlbitchwoman,closeyoumouthbeacauseyoulookverybad,
badgirl,dudu,boshit,unbeleiveblehisgayshan,bitch」等輕蔑文字,足以貶損謝汶霈之個人人格評價,嗣因謝汶霈上網瀏覽觀看後,不堪受辱,雖明知其在前開網站上註冊「汶小霈」之帳號有特定多數人之友人得以共見共聞,仍基於侮辱之犯意,於同日某時許,在桃園縣某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前開網站,公然張貼「ㄇㄉ,會不爽……,講的一副我欺負你一樣,誇張,糙你媽的死Gay」等輕蔑文字,足以貶損永曜齊之個人人格評價,嗣因永曜齊上網瀏覽觀看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永曜齊、謝汶霈均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經查,被告2人所涉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謝汶霈當庭撤回對被告永曜齊之告訴,告訴人永曜齊亦當庭撤回對被告謝汶霈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