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文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與明德路口」之記載補充為:「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與明德路口」;犯罪事實欄二「中和分局」之記載更正為「土城分局」;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交簡字第3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
104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前案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及犯罪類型相同,並無應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至於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論罪科刑,竟未能記取教訓,本次又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騎車於道路上行駛,顯見被告無視法律禁令,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貧寒之生活情形(見偵查卷第8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僅引用程序法條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569號被告潘文有男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文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6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8年8月5日13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與明德路口之某小吃店內飲用酒類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2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離開。嗣於同日13時25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與學士路33巷口,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3時40分許對潘文有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潘文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
認單、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行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檢察官王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