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135號債權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新台幣伍萬元之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亦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惟債務人於聲請狀中表明之原因事實應具體明確,俾以確定將來訴訟標的之範圍,而不得僅空言泛稱係基於某種法律關係,即謂其已盡主張之責。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狀中,除本金新台幣伍萬元有具體表明金額,其餘請求僅表明自97.3.1起甲方行使追討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和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並無具體明確之金額,補正狀內亦未陳明利息之請求期間。依其所提借款契約書影本固能證明債務人確係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伍萬元,其餘部分並未具體主張,係是就超過新台幣伍萬元之部分,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