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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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榮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振源蔡紫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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