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吳育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淑卿 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呂淑卿等應共同修繕原告所有位於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房屋所在之屋頂平台等共有部分之漏水,依原告所提兩造建物登記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323元(計算式:504,200元÷403.07㎡×81㎡=101,3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