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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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勳(原姓名為林瑋倫)選任辯護人鐘育儒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旭竑 (原姓名為 蔡政育 )
蔡鎰 閎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5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9月15日17時宣判。茲因被告等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業與本案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約定於110年12月10日前履行完畢,本院考量被告等人雖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畢竟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非無悔意之心,倘其等確實履行和解條件,尚非不得做為整體量刑之重要參考依據,故認有再開辯論,待開庭確認其等有無履行和解條件後,再行宣判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