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70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許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玖拾元,及其中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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