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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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482號債權人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伍梅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中奇 、黃 筱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4,05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
請求標的之請求金額新臺幣95,565元不相符。)㈢確認債務人〝黃〞筱靜之姓名是否有誤(黃或黄)?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