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5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原形研發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7年12月31日│1,511元│CD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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