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 鍾安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民國106年10月16日府社救二字第1062640846號函、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意見及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對於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認該基金會擬從事長照服務業務,本府同意辦理,此有雲林縣政府106年11月9日府社救二字第1062643951號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亦認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社會福利基金會已透過第4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捐助章程第4條本會辦理目的事業如下」之第
2款由原本之「老人福利服務」修訂為「老人福利服務:辦理長期照護服務、育樂休閒、終身學習等業務事項」;復將第7款由原本之「配合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事項」修訂為「配合政府社會福利及長期照護政策之相關服務事項」,核其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尚無違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且依本件民事聲請狀所載,上開決議內容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與法尚無不合之處,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2月27日 雲檢銘公 106民參8字第1069913720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