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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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廖經倫 代理人 張子寧 債務人 鍾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22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523元鍾月香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5681元鍾月香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05499元鍾月香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19533元鍾月香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343067元鍾月香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