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伍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