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77號聲請人 蕭紅 澄江相對人 李靜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寄發優先購買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訪查,據屋主表示相對人皆住國外無法聯繫,上址已無人居住,未居住該址,有該分局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087066557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