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債權人 張忠德 代理人 張瑞豪 債務人 舒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起均至清償日止)││├──┼─────┼──────────┼─────────┤│001│120,000元│自民國102年12月5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2│120,000元│自民國103年1月6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3│120,000元│自民國103年3月5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