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被告 林金虎 被告 羅文龍 被告 鄧子瑜 被告 饒忠 被告 黃秀琴 被告 洪秋琪 被告 林宜暉 被告 饒慶龍 被告 黃筱潔 被告 張志豪 被告 黃柏元 被告 周黃德龍 被告 陳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