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炳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炳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徐炳傑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附表:受刑人徐炳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5次)│├────────┼────────┼────────┼────────┼────────┤│犯罪日期│107/06/05│107/06/05│107/06/05│107/06/05(5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15、19371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1/14│├─┼──────┼───────────────────────────────────┤│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9號││決││││├──────┼───────────────────────────────────┤││判決│107/1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171號(編號1至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06/05(2次)│107/06/05(1次)│107/05/28至107/06/04止││││107/06/06(3次)││├────────┼───────────┼───────────┼───────────┤│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年度案號│505、3506、3937、4281│27684、28093、28790、│505、3506、3937、4281│││、4330、4989號│30724號、108年度偵字第│、4330、4989號││││2、65、3567、5156、96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108年度訴字第857、1081│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實│││、1082、1083、1084、││││││1246號│││審├──────┼───────────┼───────────┼───────────┤││判決日期│108/02/21│108/08/27│109/06/24│├─┼──────┼───────────┼───────────┼───────────┤│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108年度訴字第857、1081│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決│││、1082、1083、1084、││││││1246號│││├──────┼───────────┼───────────┼───────────┤││判決│108/07/03│108/09/23│109/08/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554號│16856號│960號││├───────────┴───────────┤│││(編號1至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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