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被告 薛淑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3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9,900元,並已於同年月26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繳費結果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