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59號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張文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4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9日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5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13號、第318號、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均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添民【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重量與成份鑑定書文號1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1.1588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5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00513060號函暨鑑定書2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32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10421056號函暨鑑定書3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299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28日慈大藥字第1110428076號函暨鑑定書4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4164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5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3952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6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5744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7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1.2353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8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1.0928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9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1882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10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9231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10421060號函暨鑑定書11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1.3013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12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5752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13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5319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14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5113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15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5456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