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57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前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
二、請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