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室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所發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讓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甲○○之債權及其擔保暨其他從屬權利,聲請人乃於98年4月20日,以存證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通知退回信封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關西鎮仁安里7鄰拱子溝5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債權讓與存證信函,亦有存證信函、信封可憑,且遭退回之信封載明「遷移不明」等語,是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書棼